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杭州地区不起诉案例
原创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杭州地区不起诉案例
2020-06-12 15:52 来源: 税与罚
原标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杭州地区不起诉案例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杭州地区不起诉案例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近年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呈现出爆发性增长的态势,四部门“打骗打虚”专项活动的实施,也加速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爆发,虚开也成为很多民营企业的“紧箍咒”。
在全国范围来看,浙江地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数量排在全国前三位,可以说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重灾区。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查询2020年1月1日至今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全国共有1005份裁判文书,浙江省以161份排在第二位,约占全国案件数量的16%,而排在第一位的是江苏省185份。
对于在审查起诉阶段而言,笔者曾在2019年撰写了《浙江省2014-2018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不起诉数据分析及无罪辩点》一文,从案件总数与不起诉占比、案件数量年份对比、案件地域分布、案件数量前十的检察院、不起诉类型占比等方面分析了浙江地区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在不起诉方面,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案件数量占了绝大多数,达到了96%,因此,应尽量争取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作为浙江省会城市的杭州,不仅是起诉的案件,还是不起诉的案件,其案件数量都排在全省的前三名。那么,如何去争取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呢?虚开的税款数额有什么要求?需要具备哪些情节呢?
笔者通过12309中国检察网进行查询,搜集杭州地区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例,了解作出不起诉决定时的虚开税额和情节要求,以供参考。不当之处,望请指正。
1.1.案例一:郑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上检公诉刑不诉[2019]53号)
1.3.基本案情:张某某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郑某某实际控制的温州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4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40万元,虚开税款数额合计人民币20.34万余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无真实贸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自首,应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张某某系初犯且案发后已全部缴清所抵扣税款。综上,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陆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下检公诉刑不诉[2018]213号)
2.3.基本案情:陆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让杭州B物资有限公司为其所经营的杭州A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价税共计人民1027299.58元,税额共计149265.76元。后陆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又补缴了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毛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江检公诉刑不诉[2018]128号)
3.3.基本案情:毛某某经与公司法人饶某某、华某某商议后,由王某某联系,从周某某处获取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税额共计人民币117692.2元,并支付开票费人民币64800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1)毛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毛某某系初犯、偶犯,且积极认罪、悔罪,主观恶性较小;(3)本案造成的国家税收损失已通过当事人自行补缴予以挽回,危害结果得到有效弥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4.1.案例四:蔡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西检公诉刑不诉[2019]17号)